观点:走出同性恋的“污名泥潭”(图)

2008-10-25 14:55:55 来源:sssmy2003 点击:18323 评论:评论:(1) 条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走出同性恋的“污名泥潭”

作者:sssmy2003

  在很多人眼里,同性恋是一个“肮脏词汇”——曾经如此,现在也还如此。当然,在我看来,这是不了解同性恋的缘故。因此这个词,实际上被“污名化”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同性恋与“肮脏”、“低贱”没有什么联系。

  新浪网实际上给同性恋的活动很大支持。最近,锐话题也对此有所涉及。一位性专家说,他之所以要从事同性恋的研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给同性恋“去污名化”,把那些本来不属于同性恋的阴影除去,还同性恋一个本来面目。

  第一是“淫乱的污名”。同性恋好像特别容易淫乱。我想在某些同性恋身上确实如此,但是说整个群体都是淫乱的人,那么就言过其实了,简直是污蔑。

  第二是“艾滋的污名”。很多人一提到同性恋,就马上想起了艾滋。这也不是事实。确实,同性恋感染艾滋,比率比异性恋大,但是从整个群体而言,我相信更多的同志在性方面是谨慎的、安全的。

  第三是“滥情的污名”。常常在论坛看到什么“同性恋没有真情”之类的发言。从个体而言,失恋实在是不能避免的。从异性恋角度看,他们的失恋和离婚,也是很多的。但是个人恋爱失败,不能就等于整个群体就没有真情。

  第四是“法律的污名”。同性恋没有同性婚姻法的保护。这确实是法律对同志不公平。至少很多国家已经通过了同性婚姻法,而我国在这方面是落后的。但是,有人进而说,在法律上,同志没有人权,同性恋很悲惨,这其实就是“法律的污名”。

  婚姻法上确实有的缺陷,但是不能否认同志的“整体法律地位”——亦即同性恋作为中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宪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劳动合同法、诉讼法等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各种权利,如果权利被侵害,公民可以起诉、控告,而不论你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同性恋与异性恋,在法律上有大体一样的权利,而不是“法律的弃儿”。

  我希望大家对法律问题从整个法律体系出发来看,在争取同性婚姻法的时候,先多了解一下有关法律规定。这样对争取同性婚姻法就更有利。可惜现在很多网友对法律问题并不了解,对整个法律体系不了解,甚至连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概念都不知道。这种对法律的无知,对争取婚姻法上的权利其实也是不利的。

  如果说整体法律对同性恋很不公,那么仅仅争取来一个同性婚姻法又有什么用呢?婚姻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毕竟只占据很小比例而已。这时候,一部同性婚姻法,不过是杯水车薪。而整体的法律环境还比较公平,那个加上一个同性婚姻法,才可以说是公平合理。同性婚姻法毕竟只有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考察才有意义,而不能孤立起来看待。

  “污名化”的原因在哪里?第一,同性恋群体本身具有一定隐蔽性,造成某些人对同性恋群体缺乏了解。第二,同性恋群体自己也好,社会法律也好,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第三,某些人将问题扩大化了,夸张化了,而对于一些积极方面的东西却视而不见。

  我希望不论是同志自己,还是一般的社会人士,都可以平心静气地,客观来看待同性恋问题,而不要被成见、偏见影响。同性恋群确实有问题,但是不能夸张。如此,才可以走出“污名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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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notime2008-10-26 16:32:33 发表的评论
还需要每个人自律,自尊,自爱,身体力行的去改变人们的看法。不过这个问题很复杂了,毕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总之同志仍需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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