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然。婚姻牵涉到一系列爱情之外的内容,如儿女的存在、离婚的繁琐等,它们对夫妻双方造成了约束,提高了离婚的成本,使夫妻关系在表面上显得比同性关系持久。
西方许多妇女在结婚后,纷纷放弃职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婚姻成了她们的一项人生投资。也就是说,相夫教子使她们衣食有靠,婚姻成为一种经济来源。妇女平均的受教育程度比男子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习俗默认她们可以通过婚姻,来获得男子需要通过教育和劳动才能取得的经济保障,而这项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如离婚时女方可以得到一部份财产以及赡养费等。这种契约制度的存在,往往使男方对于离婚三思而行,即使感情已经裂痕;而对于女方来说,离婚带来的经济上的困难也会使她对分手有很大顾虑。
让我们来看一下另一个佐证:美国职业妇女成婚的比例比非职业妇女要低,除了追求事业上的成功外,许多职业妇女认为自己无须通过婚姻来取得任何形式的经济保障。
同性恋伴侣关系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感情破裂造成的离异无须经历一系列法律上的繁文褥节才能取得,这样就使分离在客观上显得相当容易。笔者碰到过的一些经历过离异的朋友说,他们与男友的分手往往通过电话交谈即可。缺乏婚姻的契约作用是同性恋关系脆弱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除了婚姻的契约作用外,我们也不能忽视男女双方的社会关系对于巩固伴侣关系所起的作用。比如甲男与乙女相爱,一般都会让双方父母看看自己的伴侣如何,以及向亲戚朋友们宣告关系的确立,等等。虽然这些社会关系并非婚姻法的内容(例如甲男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才能与乙女结婚),但它们确实使男女双方的关系得到了某种社会承认,而这种承认本身就构成了多种无形的支持和约束。比如说,夫妻双方有了矛盾,可以向对方的父母述说,父母可以做一些劝告,使双方不至于离异。也有一些男女认为离婚会使自己在亲戚和朋友面前抬不起头,因此在感情出现危机的开始,就加以防微杜渐,从而减弱了离异的可能。
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关系就是他们的子女。虽然离异无须取得子女的同意,但双方往往会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对离异的考虑也更为慎重。也就是说,子女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纽带之一。
由于社会的偏见,同性关系的公开化往往会招致嘲笑和反对,因此很多伴侣关系处于“偷偷摸摸”,得不到任何承认。同性伴侣如果感情上出现摩擦,也找不到人可以谈心,这无疑使离异变得很容易。
同性恋关系相对脆弱的另一原因就是,性关系所并不涉及怀孕和生育等枝节,因此性事附带的责任性较小。在一个保守的社会环境里,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的一个附带结果是,女子将认为“我既已成了你的人,死也是你的鬼”,但是同性性事的发生较少会使其中一方产生类似的想法,因为这种想法并不具有任何类似于婚姻的法律契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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