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组织男性卖淫者提供男性服务 3人领刑

2008-5-21 22:03: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10239 评论:(0) 条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一般人认为,卖淫嫖娼只发生在异性之间。有些人就想打“擦边球”,在开设的养生会馆内招募男性卖淫者向男性卖淫。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高义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在会馆内担任经理的被告人李强及技师长的被告人田晓峰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义强自己也是个同性恋者,以前去泰国旅游时曾接受过同性的按摩服务,经朋友提仪,他决定自己开一家会馆,一方面可以赚点钱,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自己的“性趣”。2007年7月,其租借上海市长宁区江苏地区在一高楼内,开设一家所谓的养生会馆。又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网站,通过网站向社会上介绍上述会馆同性服务的信息,以此招揽嫖客。并招募10余名年青的男性“技师”,实质上就是卖淫者进行同性卖淫活动,通过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等方式控制卖淫者,并从卖淫者获取的淫资中抽成牟利。为了对会馆进行有效的管理,被告人高义强雇佣被告人李强担任上述会馆经理,负责联络接待嫖客、收费记账、日常管理;招募被告人田晓峰担任“技师长”,编写按摩教材、对技师进行服务方法的培训。经法院查明,2007年9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高义强先后组织男性卖淫者卖淫10余人次,非法牟利达人民币四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以后,将会馆查封。案发后,被告人高义强意识到会馆出事以后,主动到案,交代了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义强采用招募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强、田晓峰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强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高义强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田晓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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