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下午,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三读修正“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体现对性别多元与差异的理解和包容,将法案名称由原“两性平等工作法”修改为“性别工作平等法”,其它条文也配合法案名称相应改动。
在罚则方面,除新增雇主不得拒绝员工申请育婴假,违者可处罚款一万以上至十万以下之外,修正条文也规定,雇主若违反性别平等法规定,对求职者或受雇者因性别或性倾向有差别对待,包括有招募、教育训练、福利、薪资、资遣及解雇等方面的就业歧视,罚款调高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除此之外,修正条文也规定,雇主对求职者招募、考核、录用、升迁、提供教育、各种福利及薪资等不得因性别及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